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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向葡萄牙派遣员工的有关规定

    葡萄牙2003年版劳动法(Código do Trabalho)和2004年版劳动法实施细则(Regulamentação do Código do Trabalho)对派遣人员应符合的条件极其权益做出了详细规定。

  葡萄牙劳动稽查总司(Inspecção-Geral do Trabalho)是葡萄牙政府在劳工领域的主管机构,负责劳工领域的稽查等工作。

  一、关于派遣人员的相关规定

  1)法律定义
  葡萄牙劳动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派遣员工是指与葡萄牙境外公司有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间在葡萄牙境内为该公司在葡萄牙的分支机构从事工作、或者执行该公司与葡萄牙公司签订的合同,工作性质均属临时。
  
  派遣人员分为三类:
  A、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会的指示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B、 掌握相关经营管理技术和技艺的专业人员;
  C、 赴葡萄牙分支机构进行培训的人员

  2)签证申请
  
  派出人员可申请有效期为3个月的多次往返的短期居留签证入境, 入境后可居留一年,可延期一年。在理由充足的情况下,延期时间可超过一年。

  获取短期居留签证应符合下述条件:
  1) 申请人不在被从葡萄牙遣返之列或者没有丧失公民权;
  2) 不在申根签证体系限制入境之列;
  3) 不在葡萄牙“外国人和边境管理体系”限制入境之列;
  4) 具备相应法律规定的生活来源;
  5) 持有有效的旅游证件(护照);
  6) 持有旅游保险;
  7) 持有回国的回程票。

  申请签证需具备的资料:
  1) 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2) 有效的旅行证件(证件有效期超出签证有效期3个月)
  3) 3张护照照片
  4) 无犯罪公证(适用于申请居留超过90天者)
  5) 健康证明或医保证明(适用于申请居留超过90天者)
  6) 居住条件证明
  7) 生活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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